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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例一決定”3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為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提供法治保障的兩部地方性法規《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蘇州市古城墻保護條例》3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在全面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上,蘇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修改《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蘇州市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也將於明天起施行。2月28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兩條例一決定”主要內容作瞭解讀。

據介紹,《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名城保護條例》)共四十九條,涉及重點保護歷史城區、齊抓共管管理機制、規定保護內容和要求等諸多內容。《名城保護條例》規定,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是歷史城區,具體范圍為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一城(護城河以內的古城)、營業用抽油煙機二線(山塘線、上塘線)、三片(虎丘片、西園留園片、寒山寺片)。同時明確,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與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護單位、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墻、傳統民居等。靜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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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各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名城保護條例》按照政府職責、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職責、市有關部門職責、市和區管理體制改革創新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順序,對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各個主體的管理職責作瞭規范。《名城保護條例》將對蘇州構建完整的古城保護法規體系起到統領作用,對更好地保護蘇州古城歷史格局、傳統風貌以及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提高古城保護水平有著重要意義,為建成古今輝映的歷史文化名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蘇州市古城墻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古城墻保護條例》)共二十五條, 涉及保護原則、政府職責、 資金保障、保護范圍、建控地帶等內容。《古城墻保護條例》在古城墻的保護規劃、管理體制和資金保障等方面與《名城保護條例》進行瞭全面銜接:一是規定將古城墻保護規劃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二是明確市文化(文物)、規劃等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墻的保護管理;三是規定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四是明確古城墻保護經費部分來源於蘇州國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此外,新聞發佈會還介紹瞭關於《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 蘇州市漁業管理條例 的決定》的有關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兆偉參加新聞發佈會。

(蘇報融媒記者 薛卿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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